仙桃市物价局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策解读
1.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2015年,在全省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的目标。
2.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范围有哪些?何时启动?
我省此次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是:持续推进第一、二批试点县(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其余县(市)确定一所县级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具体医院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现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2015年10月30日起,各县(市)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
3.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是什么?
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其功能定位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二是危急重症抢救;三是疑难病转诊工作;四是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五是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六是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4.如何通过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维护医院公益性的运行新机制?
取消药品加成是破除“以药补医”的第一步,2015年所有县级公立医院都要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在此基础上,要将破除“以药补医”的改革向纵深推进,这样,,既降低药品价格,又规范药品使用,双管齐下控制药品费用,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
5.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一是保证改革后医院总收入不降低;二是保证百姓总体就医负担不增加;三是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在这些前提下,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实现结构调整,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6.如何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从调价空间上看,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和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虚高价格;二是要规范医生诊疗行为,合理使用药品和耗材,减少药品的不合理使用数量,特别是价格较高的药品数量。由此降低的药品、耗材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从调价项目上看,要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从调整机制上看,一是要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动态调整机制;二是要建立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衔接的协同推进机制。
7.政府举办县级公立医院有哪些投入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等文件均明确要求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这是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保证,是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
8.县级公立医院如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区、市)为单位,实行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开展集中招标采购。地方可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基本准则,探索药品集中采购的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所辖县(市)与试点城市一道,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采购的药品质量和供应。
9.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15年和2017年分别要实现什么目标?
2015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
到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
10.为什么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其核心内容是: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由省(区、市)级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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