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新政策
日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近一步拓宽贷款职工还款渠道,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冲还贷)行为。
每年可办1次分三种类型
本办法所称冲还贷,是指还款人委托中心直接提取还款人本人(共同还款人,即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分为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和按月还款3种类型。
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办理冲还贷业务必须由本人申请,他人不能代办。
还款人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贷款的冲还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1年以上;每年可以办理1次,每次不得低于5万元(提前结清贷款的不受金额限制)。
还款人申请办理按月还款的冲还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足额支付1年以上还本付息额;还款人与共同还款人要保证其单一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都能足额扣划当期应还本息额。
还款人有以下情况,不得办理冲还贷: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此前12个月内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还款人夫妻有一方在铁路系统工作的,只能与一方还款人签订协议,不可跨账套冲还;还款人夫妻有一方在省直系统、电力系统或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与在长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款人签订协议。其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的。
还款需注意哪些请看好
还款人委托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扣划顺序为: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委托扣款账户。
还款人(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扣划当期应还本息额的,不执行扣划。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当期扣划的,执行委托扣款账户扣划,若委托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当期扣划,所导致逾期而产生的征信不良,由还款人承担责任。
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人按照回执中约定的冲还贷款金额授权中心当即从其本人或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提前结清贷款的,还款人按照回执中约定的冲还贷款金额授权中心当即从其本人或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按月还款的,中心按照协议每月按时从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月提取金额为当期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额度。
还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3个月未能实现足额扣划的,中心可单方终止协议。
服务信息:
还款人申请办理冲还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还款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分中心对是否具备办理冲还贷条件进行审核:
还款人(共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分中心提出办理冲还贷申请;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还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冲还贷的,在确认回执中内容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中心受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委托提取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冲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
还款人办理按月还款冲还贷的,在确认协议内容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中心受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委托提取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每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每月的扣款日(20日,遇节假日顺延)及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不办理冲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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