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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2014-12-04 14:54 | 来源: | 浏览 :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自20151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单基数”缴费政策。

      “单基数”是“年限制”缴费办法,即退休人员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缴费,退休人员照常享受医保待遇。相对而言,之前实行的“双基数”是“终身制”缴费办法,需要参保人终生缴费。我市即将实施的“单基数”缴费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单位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继续按期缴纳。其中,20151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自20151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在职时的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应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和滞纳金,并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国有、集体单位可视资产变现进度情况,按月缴纳医保费。

      对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本人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其中,20151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比例缴费。20151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比例缴费。

      对于由外省市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我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达到我市规定的年限,且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可不再缴费。

      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和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以本人缴纳医保费的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无法确定划拨个人账户基数的,以上年度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作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灵活就业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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