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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

2015-01-16 22:50 | 来源: | 浏览 :

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

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2010年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元旦起,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

金投保险网小编指出,目前很多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告别了公费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下面为大家介绍几个城市的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

城市案例: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看病就医;

(二)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通过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适当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而建立的补充性保险。

本办法适用的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如下:

(一)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二)市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三)其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有关单位。

上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费用补缴及缴费年限计算

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现有用人单位,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的实施范围内用人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应于上编手续办结后15日内,由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编制、工资资金审核表》和其他上编相关资料,为其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因职工职务晋升、退休费调整等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出、辞退、辞职、死亡等原因终止与单位关系时,单位应提供正式下编通知及相关材料,申报办理停保或终止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现有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以下规定补缴参保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 2001年6月以后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含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补缴自正式上编或起薪之月起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退休的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01年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的人员,不需补缴。

(三)以上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原纳入我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从其批准退出现役次年1月开始(2001年6月前退出现役的,从2001年6月开始)补缴后,2014年7月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新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及时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后,补缴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6月前按国家规定可认定的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本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参保及缴费年限计算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14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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