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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再修改

2015-12-21 23:37 | 来源: | 浏览 :

  光明网无锡12月18日电(记者苏雁 通讯员陈敏)从新闻发布会获悉,《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将对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重要的法制保障。

  据了解,《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2000年9月1日施行,2004年进行过一次修正。本次修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上海、湖北、广州、南京、苏州等省市的有关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而进行的再次修改。

  进一步完善审批与登记制度。根据近年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社会医疗机构有关审批和登记事项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强调规划的作用,增加一条规定:“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按照规定比例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资源配置空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二是适当放开限制,在原条例规定“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的总量和结构范围内,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数量、地点不受限制”。三是下放审批权限,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发展社会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将原条例规定由“市、不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设置审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进一步加强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医疗市场环境仍是目前社会医疗机构管理的重点。《决定》对此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了社会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种类,明确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健康体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为了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进行了规定。三是完善校验制度,进一步完善校验手续,同时对在暂缓校验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四是根据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市场化要求,由原条例规定的政府核价,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并公示医疗服务以及药品价格,执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出具合法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突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扶持与保障。为了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增设专门的一章,对扶持和保障社会医疗机构发展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用地保障,要求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规定实施相关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并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资产发展社会医疗机构。二是明确资金支持,规定符合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社会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按照规定获得政府补偿。三是明确医保定点政策支持,明确社会医疗机构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并签订服务协议。四是明确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五是明确人才培养支持,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引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以及医务人员合理流动等方面,明确了相关的扶持措施。

[责任编辑:王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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