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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责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14-07-23 14:18 | 来源: | 浏览 :

“医责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焦明华 陈士健

本报讯 日前,笔者从东海县卫生局农卫科获悉,不久前该县石湖乡石湖村卫生室因为该村村民李某出生仅4天的孩子做脐带“消炎”医疗产生了争议,经该卫生主管部门协调,李女士如愿拿到了5000元补偿款。她高兴地说:“我家孩子脐带发炎本来也不是太大的事,没有想到还给我家这么多补偿,这要感谢卫生部门。”

说起感谢,还要从多年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说起。该县早在10年前就开始与保险机构探索医疗责任险问题,,但由于各医疗机构的经济情况和保险公司的“忧虑”,因此保险费用与享受的补偿标准不太一致,致使实际赔付的差别也较大。对此,该县卫生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风险评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东海支公司反复商议,于2006年在全国医疗卫生行业第一家推出了 “医责险”,做到了统一参保对象、保险条款、保险费用和补偿标准等,建立了医疗机构统一的“医责险”管理制度,并列入卫生行业综合目标考核。接下来的几年里,全县三级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保、分散医疗风险、分摊经济损失,共同提升抵御医疗风险承受能力”的新机制。接下来的几年里,该县医责险参保率始终保持在100%的水平。

该县通过全行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大大减轻了医疗机构与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担忧”之心,行成了“特色科室天天做、革新技术每日有”的新格局。温泉卫生院开办了唇裂修补、针灸、推拿等特色科室,离县城最远的南辰卫生院新设立了疼痛门诊,前来就医的病人络绎不绝。一位农家大嫂自我介绍说:“我得了颈椎炎,平时疼痛难忍,去一趟县城看病很不容易,现在家门口就能看病,太方便了。” 

2014年医疗责任保险费用视医疗机构规模与级别而定,县乡医疗机构按照每年每位卫生技术人员参保费用1000元、村卫生室则按照每位执业医生每年547元标准参保。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事故、纠纷,保险公司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保险条款》予以赔付。通过医疗纠纷协调处理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的,达成协议后,医疗机构所补偿给患者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负责80%。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司法程序赔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90%。

据悉,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承保的保险公司共担负了152起医疗纠纷或事故的经济赔付,累计金额600多万元,其中村级卫生室27起,赔付金额76.3万元;乡镇卫生院赔付39起,金额174万元。从而大大减少了医患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标题 [“医责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以上内容来自:苍梧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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