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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精神药品犯贩毒罪 七旬老人被判管制半年

2014-08-07 16:59 | 来源: | 浏览 :

 

  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倒卖药品,有可能触犯刑法。日前,大亚湾区七旬老人陈某华就因为在没有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倒卖盐酸曲马多药品,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半年。

  据了解,自2012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华在没有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陆续以每板(10粒,0.8克,下同)9元的价格向大亚湾区一通药店的程某文(另案处理)购买盐酸曲马多。随后,陈某华在购买人员未提供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的情形下,以每板13元的价格对外公开销售盐酸曲马多。其中,陈某华于2013年6月5日15时在大亚湾区信德堂民生药店出售给吸毒人员胡某通2板盐酸曲马多,得款26元。随后,公安民警赶至信德堂民生药店将陈某华抓获归案,并在案发现场缴获尚未出售的盐酸曲马多8板。

  经司法鉴定,缴获归案的盐酸曲马多均检出曲马多成分,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已明确规定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经营曲马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大亚湾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贩卖曲马多案件相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盐酸曲马多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应视为毒品。被告人陈某华贩卖盐酸曲马多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年近七十,有悔罪表现,情节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记者/林涌浩 通讯员/周小平 彭佳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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