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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出台老年人优待政策

2015-12-21 23:32 | 来源: | 浏览 :

● 何谓“老年人优待”

《意见》指出,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发挥政府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全市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不断提升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

● 主要目标和优待对象

《意见》明确了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主要目标: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各项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优待照顾。外地来宜老年人持有效证件可享受除涉及本市财政与集体资金,物权分配方面以外的各项优待服务。

● 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意见》明确了老年人在政务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的具体措施。

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在现行高龄津贴标准(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入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院,并对困难老年人提供费用优惠。

推进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城乡社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享受低保的对象,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补贴50元,向社会力量购买家庭保洁、配送餐饮、医疗陪护等三项基本养老服务,并以居家养老服务卡的形式定人、定项、定额使用。

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时,优先配租给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身体残疾、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在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情况下,可调整至低楼层住房或离子女居住地较近的小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领取待遇、权益查询和资格认证“四个不出村”的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就近、免费、实时领取养老金的服务。

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转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通过开设专门窗口或绿色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于老年人处置房产的行为,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老年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提醒老年人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

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

● 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专用窗口

在卫生保健优待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诊疗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转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以及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查费。公立医院应免收7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

● 新建环卫公厕应配置老年人厕位

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根据各自特点、老年人特殊需求,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交通场所、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设立等候专区和优待服务窗口,确保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机票,优先上下交通工具;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护、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全面照顾。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给予免费,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对有条件设置无障碍通道的公厕进行提升改造,以方便老年人如厕。新建环卫公厕时,应配套设置老年人厕位。

● 金融机构应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

在商业和金融服务优待方面,《意见》要求:根据全市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存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无法办理需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各银行应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

● 60岁以上老年人持证免费进入景区

在文体休闲优待方面,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注重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推行“三送”,即送书、送戏、送电影专场公益性文化活动。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在每年“老年节”当日对老年人有序免费开放,其余时间安排一定时段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身份证免费进入公园、景区。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 老年人法律援助案要“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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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权服务优待方面,《意见》明确:全市各级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法律服务。

(夏晴 记者黄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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