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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存三大疑点

2015-03-03 22:57 | 来源: | 浏览 :

北京首例医疗事故罪尚未宣判,福建一名医生又因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被起诉。这个让医务人员诚惶诚恐的“医疗事故罪”似乎离每一名医生都不遥远。

连日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陈姓产妇产后死亡后,福建省医学会认定该案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建雪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按照司法程序,今年4月前后,此案将会终审宣判。无论李建雪是否会因此锒铛入狱,此案都将对中国司法进程在医疗事故的裁定方面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

针对案件最新进展,健康界独家专访李建雪的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据其介绍,此案疑点重重,而且李建雪在救治产妇过程当中也没有任何“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疑点一:产妇怎么会有两个身份证号?

据邓利强介绍,死亡产妇有两个身份证号。这体现在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上可以看到一个产妇身份证号,产妇病例上有另外一个身份证号码,不仅如此,婴儿的出生证上,母亲身份证号是打“×”的。

“仅从这一点上,就可以证明,这起案件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邓利强说。

疑点二: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是什么?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孩子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邓利强认为,尽管随后两级医学会对产妇死亡原因进行了认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李建雪医生并没有拒绝治疗等严重负责任行为发生,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没有相关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匆忙立案,这使案件的立案程序受到质疑。

疑点三:两级医学会对产妇死因鉴定结果不同

据邓利强透露,福建省医学会对此案的鉴定结果为,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却是,产妇可能死于失血性休克或急性肺栓塞。

邓利强表示,在更高级别的医学会出具新的鉴定结果以前,自己认同上述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果,但显然这两家医学会对产妇死因的鉴定并不一致。“此案目前已属刑事案件,就更加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查清死者的真正死因。”邓利强说,产妇家属原本在报案时提出尸检要求,但随后又放弃了尸检,因此产妇的真正死因并不清楚。

有人曾扬言“就是要让医生坐牢”

邓利强认为,医疗事故是过失,本案把“过失”当成“严重的不负责任”是不合适的,因为两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受中国医师协会委派,邓利强此次不收取李建雪家人一分钱,所产生的律师费和食宿费,全部由相关基金承担。尽管久经沙场,但邓利强律师在接手这个案件时,仍然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他看来,死者家属究竟要不要报复性地追究的医生的刑事责任呢?邓利强告诉健康界,他听说有人在这起案件中,,扬言“就是要让这名大夫坐牢”,这显然是报复心理,公检法在这个时候如果在公平问题上存在压力的话,李建雪这名低年资的医生就有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让医生恐慌又愤怒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案件中,医疗事故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追究谁的刑事责任?医院,医生,护士等的“刑责”如何界定?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北京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翔认为,在大部分已经被相关鉴定机构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事件当中,当事医生会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医疗行为被认定为重大失误甚至致人死亡并达到法律界定的严重后果时,当事医生才会被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医院在此期间需要承认赔偿责任,这缘于医生本人并没有赔偿能力。“医院主管领导由于并没有直接参与医疗行为,因此不会负刑事责任。”夏翔说。

不可否认的是,医生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所涉及的未知数太多--对疾病的认识、病情变化、技术水平限制等等。相信绝大多数医疗事故并非医务人员主观造成,而医疗事故入刑案也在无形间是给医务人员施加了一定的压力。

事实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被以医疗事故定罪的医生并不多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发现,从1997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仅能检索到27条记录,其中判定为“医疗事故罪”判决书仅为7例。

据了解,本案近期将会有新的呈堂证据和证人产生,健康界也将会持续关注。我们相信,司法独立不容干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左右司法的公正。

李建雪丈夫黄睿:爱人被取保候审的过程莫名其妙

为了了解事件的进展,健康界采访了李建雪的丈夫黄睿,他同为长乐市医院的骨科医生。事件的发生让原本幸福的三口之家瞬间跌入谷底。据黄睿透露,李建雪目前正在取保候审阶段,由于被吊销医师资格,不能再从事医疗行为,至今一直处在待岗状态。

黄睿告诉健康界,在事件发生的最初,全家人都很迷茫,尤其是自己,兢兢业业的妻子在一夜之间莫名其妙地成为罪犯,而且这个过程可以用“不可思议”来形容,但随着中国医师协会和医疗行业相关专家的介入,以及案件越来越多的证据不断显露,他更加坚定地认为妻子没有过错。

“现在全家要靠我一个人的收入支撑,三年里,很多亲戚朋友在经济上给予过我们帮助。”黄睿说,现在只希望此案能尽快结束,还妻子一个公道。

事件回顾: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孩子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李建雪医生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当天长乐市医院的100多名医护人员自发地前来旁听。令人意外的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说,因被害人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延期审理,随即宣布闭庭,择日再审。

李建雪医生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在产妇生产及产后7个小时的过程中,她除了到办公室写了一次病历外,从未离开病房,一直在观察并采取输血输液等有效措施对产妇进行治疗,如此尽心尽力地工作,又何来“严重不负责任”呢?另外,自己是一线值班医生,她每次采取救治措施都是向上级的二线和三线医生汇报后才进行的,而检察院仅对她提起公诉,对其他医生至今仍然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起诉书指控李建雪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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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陈燕芳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1.111。1时5分,被告人李建雪见陈燕芳尿少,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

2、凌晨2时,陈燕芳排尿300ml,凌晨2时30分陈燕芳阴道出血10ml,凌晨2时35分,陈燕芳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65mmHg,阴道出血5ml。被告人李建雪却认为陈燕芳生命征平稳,决定将陈燕芳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通知病人家属到产房接陈燕芳,然家属陈丽景到病房时见陈燕芳全身颤抖喊冷,便告知在场医护人员却未引起重视。凌晨2时35分许陈燕芳被送出产房,被告人李建雪到三楼口头交代护士林文华“陈燕芳产后大出血是个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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