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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医疗事故罪大逆转 维权取得阶段性进展

2015-11-05 23:08 | 来源: | 浏览 :

旷日持久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发生逆转。健康界日前从李建雪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处获悉,该案已由所属案件发生地的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邓利强认为,这是李建雪维权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后死亡。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将该案件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医生李建雪随即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目前,此案数次延期开庭。

将时间拉到今年年初。2月11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副会长张震宇接到李建雪家属的求助电话称:在该案件追诉中,由于当地复杂的关系,李建雪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的请求均被拒绝,该案后天开庭,开庭后的判决结果几乎可以预见,请求医师协会予以维权

接到求助后,张震宇向分会会长郎景和院士请示,郎景和认为:尊重法律,但医师应有权益应予保护。妇产科医师分会对该案涉案的医疗过程的讨论随即展开。讨论的结果认为:追究医师的刑事责任依据不足。经过邓利强的据理力争,2月12日,长乐市法院刑事法庭决定取消次日的庭审。此后,妇产科医师分会举办了专家论证会,会后,妇产科医师分会分两次致函长乐市人民医院,希望医院在审理中公平对待李建雪。

由于当地人际关系复杂,邓利强提出要求长乐市检察院全体人员回避,理由是“在案件尚未公诉之时,死者父亲与检察机关相关人员先共同研究案件”。“尽管我们不能认定所谓‘研究’对案件的审理会产生偏向,但是这个过程本身就是违法的。”邓利强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坦言,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死者父亲曾明确表示,“已经与市里领导和检察院领导一起过研究这个案子”。

功夫不负有心人。今年10月14日,邓利强收到长乐市人民法院的移送通知,目前该案已整体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邓利强认为,,本案的移送打消了案件审理中人际关系影响的疑虑,这对本案公平审理有益,“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我相信医患双方的权益会各得其所。”邓利强说。

案件的移送,在李建雪丈夫黄睿看来,意味着对方裹挟法律的能力受到限制。“无罪之路势必无比艰辛,但是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黄睿对健康界说。

事件回顾:

2012年1月1日,产妇陈某在福建长乐市医院顺产孩子7小时后死亡。次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医学会在未对产妇进行尸检的情况下,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李建雪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当天长乐市医院的100多名医护人员自发地前来旁听。令人意外的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说,因被害人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延期审理,随即宣布闭庭,择日再审。

李建雪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在产妇生产及产后7个小时的过程中,她除了到办公室写了一次病历外,从未离开病房,一直在观察并采取输血输液等有效措施对产妇进行治疗。另外,自己是一线值班医生,她每次采取救治措施都是向上级的二线和三线医生汇报后才进行,而检察院仅对她提起公诉,对其他医生至今仍然没有明确如何处理。

起诉书指控李建雪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事实:

1、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陈某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90/58mmHg,休克指数1.111。1时5分,被告人李建雪见陈某尿少,未意识到陈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其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

2、凌晨2时,陈某排尿300ml,凌晨2时30分陈某阴道出血10ml,凌晨2时35分,陈某脉搏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10/65mmHg,阴道出血5ml。被告人李建雪却认为陈某生命体征平稳,决定将陈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通知病人家属到产房接陈某,家属到病房时见陈某全身颤抖喊冷,便告知在场医护人员却未引起重视。凌晨2时35分许陈某被送出产房,被告人李建雪到三楼口头交代护士林文华“陈某产后大出血是个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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