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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落言:陪酒致死岂能是“为国喝酒”

2014-08-07 16:10 | 来源: | 浏览 :

李落言

一场酒局让安徽省祁门县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意外重伤,5个月后不治身亡。祁门县公安局原打算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以130万赔偿金结束与死者家属的纠纷,然而,一份“不追究”承诺书再次让谈判陷入僵局。

时隔不久我们又在新闻上看到政府公务人员因为陪酒而导致死亡的新闻,前事还未忘,后事就悄然而至。这一次陪酒致死的不是因为酒精中毒,而是因为酒后摔倒,但是却都是因为陪酒造成的,只是这次官方给出的赔偿标准是参照“因公牺牲”执行的。宴请接待陪酒导致身亡以因公牺牲来赔偿,这似乎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说他是因公牺牲,难道他真是为了群众利益和国家大事而“为国喝酒”而致死的吗?我看不是,恐怕造成年轻警员陪酒致死的是某系政府官员落后的礼仪接待文化和饭桌酒文化,动辄以公务接待之名行个人饕餮之实。

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很显然这位“牺牲”的警员肯定不符合前面规定中的前四项,那么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其为因公牺牲的依据只能是相对定义不清楚,自由裁量大的后一项。我们暂且将此次宴请定义为符合规定的公务接待,那么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如此认定是认为陪酒致死是因为其他原因的因公牺牲吗?那么笔者在此不禁要问陪酒究竟是维护了群众什么利益,保护了群众什么安全可以认作为其他原因因公牺牲,恐怕相关机关答不上来。

另外从相关报道来说,这场所谓的“公务接待”已经变了味,严重违反了相关纪律规定。首先在这场接待当中,派出所的值班民警也参加了接待。什么是值班民警?值班民警就是当天在派出所全天执勤以防突发情况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说当天晚上也是值班民警的工作时间,本应该在值班室执勤,却出现在了接待的餐桌上,这是典型的擅离职守的行为;第二当天晚上仅酒就消费了“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在淘宝上古井原浆酒价格在100多到200多这样一个价位,那么在餐馆里面其价格应该不低于200元,其酒水价格和总价已经远远超过了公务接待标准;第三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本案中共13人参加公务宴请,而其中8人为作陪人员,,远远超过了规定标准。这一场表面上的“公务接待”很显然已经违规了,变成了一场私人的饕餮盛宴,8个人喝了8瓶白酒,11瓶啤酒,5人考察8人做陪,有这样的公务接待吗?

这样的以公务之名行私人饕餮之实至人死亡,死者怎可按照因公牺牲来处理,由国家出钱赔偿安抚。相关责任人无视纪律大行饕餮之事致人死亡,理应对其追究责任,由责任人赔偿死者家属,才是合理之事,岂可滥用公款赔偿违规接待造成的伤亡?违规接待、饱私人口服怎么成为“为国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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