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患纠纷能指望“调解优先”吗?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拟颁的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不仅赋予了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也明确了处理医患纠纷的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四种途径,为解决医患纠纷创造了透明、规范的法规通道,值得肯定和期待。
毋庸讳言,治病救人的医疗行业,已被居高不下的医患纠纷事件,催生成了高风险的行业。近年来,医患纠纷连年上升,不仅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也影响到社会稳定。虽然,法院受理医患纠纷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由于医患纠纷案存在专业性强、医疗信息封闭、不透明等因素的桎梏,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难完成案件胜诉的举证任务,使患者面对诉讼最终仍然“望而却步”。究其因,还是由于医疗法规本身存在医患职责划分不清、医疗信息封闭、不透明造成的。
不过,从深圳拟颁地方医疗法规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来看,仍存在过度强调通过协商调节处理医患纠纷的弊病。事实上,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息事宁人或“春风吹又生”的医患纠纷事件,也表明处理医患纠纷靠“调解优先”不靠谱,最公平与最终解决途径还是得靠司法程序。其实,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优先”原则,不仅是世界上一些法治健全国家通行的惯例,也是法治中国的现实要求。何况,“调解优先”需要健全的社会医疗中介评估机构兜底,就当下国内的社会医疗中介评估机构建设情况而言,无疑是不现实的。
当然,解决医患纠纷,无论是采取“调解优先”,还是“法律优先”原则,归根究底都是为了公平、公正解决医患纠纷矛盾。因此,要让首部地方医疗法规,起到纾解医患关系紧张,还是要看法规能否真正落地运行上,关键还是在执行力上。深圳拟颁的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虽然存在过度强调“调解优先”,却也有法律诉讼为解决医患最后纠纷兜底,不必求全责备。但美中不足的是,此法规中显然还缺失保障患者知情权、查阅权的一些责任追究条款,能否真正起到解决医患纠纷矛盾,纾解医患关系紧张作用,还有待法规实施后的事实检阅。
文/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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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解决医患纠纷能指望“调解优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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