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调解医患关系的效果未必理想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02月28日南方都市报)
近几年有关部门在改善医患关系方面没少费心,或聘警察打击“医闹”;或建议把医院如同火车站、机场一样,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事实如何,大家有目共睹。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退出行政调解职能,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加上这么一个“隔离层”,保险公司的中立性,貌似解除了公正性问题,从理论上来说确实减少了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那么,是否就因此而改善了医患关系?笔者的观点是:未必!
“闹一闹得好处”,这已经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之所以要“闹”,第一在于医患关系的权力不对等,患者始终处在弱者的地位(个别无理取闹者除外);第二在于医疗过程不透明,患者维权难。
先不说医疗责任保险会不会将“责任保险”转嫁到患者身上,会不会加重了患者的负担。卫生行政部门退出行政调解职能,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首先其专业性就受到质疑;其次,保险公司既是赔偿的一方,又是调解一方,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其公正性同样也会受到质疑;第三没有了“医闹”的顾虑,患者的维权会不会变成“马拉松”,会不会赢了官司输了钱,同样也在考虑范围;第四冤有头债有主,当患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满足,会不会转头再找医院?这一切都很难在掌握之中。
脚上的泡是走出来的,笔者认为,改善医患关系别对保险公司参与调解抱太大的希望。维护良好的就医环境,医院方如果不在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加强与患者情感交流上多下下功夫,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实行价格透明,视病开药,减少不必要的诊疗程序,以此来消除医患之间的隔阂,指望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可能会给人不疼不痒的感觉。(长江网 韩玉印)
编辑: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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