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的价值导向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而提出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简政放权”既是目标,又是手段,言简意赅而又蕴含丰富价值导向,深刻理解其价值含义,对全面深化改革意义重大。
效率价值导向。简政放权的首要含义是效率。因为市场经济也是效率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为此,政府的行政活动就必须遵循经济运行的规则,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从而带来最大经济效率。简政放权就是通过精简政府行政事项权力,把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把社会可做好的交给社会,政府能不插手的就不插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构建一个有限的、服务型的、高效率的政府,彰显效率的价值导向。为此,要突出三个方面:首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清工作规程。只有职责清晰、边界清晰、流程清晰,才能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其次,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管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要伸得太长;第三,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不能对所有社会事务都大包大揽,必须集中精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民众提供更好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公平价值导向。中国现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期、深水区和矛盾的凸显期。改革开放36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跃居全球第二,人均收入不断增长,人民生活达到总体小康,正向全面小康迈进。但是这个发展的黄金期同时也是矛盾的凸显期,近年来各种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社会仇富仇官心理日益显现。这说明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和体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简政放权实际上是政府的自我革命,是还权于民,用权于民,放权于民,公平地处理社会事务,让公权力真正为老百姓服务,为社会服务,这就是它的公平价值导向。那么,如何在简政放权过程中保障其公平价值?这就需要对简政放权进行顶层整体设计。一方面,简政放权要加快配套改革,加强法制建设,使权利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另一方面,简政放权要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将过分集中的权力削减,下放到社会。减少因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权力腐败。
民主价值导向。民主价值内在地包含于简政放权当中。政府相关部门对资源特别是某些优质资源的占有权、控制权、审批权、决策权和分配权等交给市场、企业、社会公众等来决定,是还权于市场、企业、社会公众的行为,彰显了其中的民主价值导向,是经济民主、社会民主、人民民主的体现。由集权到分权,由一个公共部门决定到众多社会主体决定,由一时一事的上层决定到随社会变化的自主决定,既能够提高效率,也能体现民主精神,是打破各种行政壁垒,疏通管制障碍,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释放社会活力的重要方式。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从中央到省市县乡的各级政府要在简政放权中充分体现民主的精神,有两点是必须要注意的。一是简什么政、放什么权,精简下放哪些领域、哪些方面、哪些层次的权力,要充分听取民意,吸纳民情。二是简政放权过程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以遏制利用公权力的寻租现象。
创新价值导向。简政放权也内在地体现了创新的价值导向。简政放权是政府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公共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创新,包含着创新的价值取向。要求政府对必须负责任的事情和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尽到责任。其余的事情,则要尽可能地放给基层,放回市场,政府主要搞好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从缩小职能范围,到精简科层组织,简化审批程序,这无一不体现政府在管理模式和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为创新政府服务社会的模式,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要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思想要解放,理念要创新,要充分认识到简政放权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致性,是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二是创新行政管理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特殊行业、特殊的区域如特区、自贸区等特殊的体制机制与政策,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并推广。三是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借助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管理的技术含量,从而提高管理的效率,使权力的下放更高效、更有价值。
和谐价值导向。简政放权也彰显着和谐价值导向。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在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和体系下,干群关系的紧张及公众与政府的对立和矛盾很容易出现。管得过宽、过多既延缓了办事效率,又很容易激发干群之间的矛盾,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情绪。如果办事程序不公开、不透明、不流程化,甚至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就会提高办事的机会成本、企业的经营成本,社会矛盾因此逐渐积累,最终导致社会冲突与不和谐。简政放权就是为了更好地理顺政府、社会、公众的关系,使各关系主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形成良性的和谐的共生共荣关系。如何在简政放权过程中缔造和谐的社会关系?第一,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梳理和审视,修订其中不合理、不该管的事项,补充应该管而又没管好的事项,并明确管辖范围与方式,不与民争利。第二,借助于监督方式改革,在简政放权过程中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社会公众最迫切、最关心、最棘手的一些利益问题,化解当前社会的矛盾和不和谐因素。第三,先行试点,整体推进。通过对当前不和谐程度较重的一些领域和行业如医患关系等的简政放权作为重点和试点,整体推进群众意见最集中、最关注领域和行业的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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