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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向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倾斜 A05

2015-11-05 22:54 | 来源: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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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倾斜 2015年11月05日   A05 :南京资讯   稿件来源:东方卫报  

    昨天,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正式出炉。今后,南京将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价格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列入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范围的定点医院统一明确支付标准,并将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倾斜。 东方卫报记者 臧首成

  今后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公立医院门诊的急诊诊察费和西医诊察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9元/次、8元/次,中医辨证论治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12元/次、10元/次,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级、二级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方便门诊费,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理5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40元/床·日标准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上述标准的在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也将参照执行。工伤保险门诊诊察费基金支付上限为38元/次,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60%;在非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50%,,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按规定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000元。
  已签约家庭医生的参保人员在南京所有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将免收一般诊疗费。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降低家庭病床个人负担,家庭病床医保基金支付上限由每季度1500元提高至每月1350元。此外南京还将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分担机制和家庭医生服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将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将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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