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2014-07-30 23:37 | 来源: | 浏览 :次
日前,,记者从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自8月1日起,我州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全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据了解,调整范围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调整医疗项目支付方式
将异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出血医疗项目支付方式由定额支付调整为按实际医疗费用分比例支付,进一步降低个人负担,提高待遇水平。
二是增加产科并发症及后遗症治疗项目
规定妊娠剧吐、先兆流产(早产)、胎儿生长受限、胎膜早破、羊水过少、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妊娠合并贫血、产褥病率、羊水栓塞11种产科并发症及后遗症治疗项目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方式与异位妊娠医疗项目支付方式相同。
三是增加产后康复治疗项目
规定产后子宫复旧、产后术后尿潴留、产后乳汁淤积3种产后康复治疗项目,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按就诊医院级别分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三级医院报销85%,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报销90%。
此外,产前检查、分娩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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