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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年度医疗自负救助补偿调至70%

2015-01-01 22:03 | 来源: | 浏览 :

  商报讯(记者黄贤君)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即日起,社保部门将开始对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审核计算待遇,救助补偿费用将在春节前陆续发放到位。从2014年5月1日起,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自负救助补偿已从60%调至70%。
  根据现行政策,2014年5月1日起,我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在原来13类对象的基础上拓展到15类。患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肝豆状核变性,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2倍低保标准内的2类患者纳入救助对象。其次,对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救助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70%。
  退休职工吴女士属于符合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人员。因未享受实时救助待遇,治疗期间发生自负费用3万元。按照原政策标准,预计可得补偿1.8万元,今年补偿比例提高到70%后,可增加补偿金额3000元。“总计2.1万元将在过年前发放到吴女士本人手中。”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2014年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如下

  一、年度自负救助待遇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的补偿800元。累计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6个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
  (二)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救助的补偿比例调整为70%。当本救助标准低于第(一)项救助金额时,按就高原则救助。
  二、年度自费救助待遇标准
  符合规定的自费救助对象,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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