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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 明年1月起实施-行政视界

2014-12-04 14:48 | 来源: | 浏览 :

  本报讯 昨日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明年开始本市医疗纠纷索赔过万的不能“私了”,应交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超万元,市医调委免费调解

   条例规定,公立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由5人以下代表在医院内与院方协商解决,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院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可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市医调委不收取任何费用。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或复制该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医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医疗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卫生计生委医管处处长葛乐表示,医疗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2009年本市率先在全国颁布实施了第一个省级人民政府令《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全市90%以上的二、三级公立医院均加入了医疗责任保险,同步纳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经过五年多的实践,本市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与公立医院协商、通过医调委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其中重点突出了医调委的作用。

   葛乐说,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及一级公立医院,虽然目前没有规定必须实施第三方调解,但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均认可,医调委也会受理并予以调解。赔付时,如果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及一级公立医院自愿加入了医责险,就依据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否则就需要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医疗纠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可延期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报告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病历或者病历复印件;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市医调委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束。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期二十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依据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实习生姜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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