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支持“医闹入刑”
□本报特约评论员 顾德宁
各方呼吁多年的“医闹入刑”,终于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坚决支持“医闹入刑”。在当前伤害医护人员和严重干扰医疗秩序恶性事件不断发生的实际情况下,“医闹入刑”表明了我国依靠法律打击“医闹”和保护广大患者及医护人员权益的强大决心,对“医闹”具有惩治和威慑作用。医疗既是治病救人的崇高职业,也是充满高风险的危险工作,这就决定了医生行医的环境必须安全,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做到这些的前提是存在正常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而保证这些靠什么?只有靠严明的法律。脱离了法律的保护,即使一代神医或良医,即使“医疗航母”,即使保安成群,在医闹的暴力和无赖之下,也会脆弱得不堪一击。任何干扰医疗秩序和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谴责。对此,认识要明确,依法执行要坚定。
此前我国也有一些打击“医闹”的相关制度和通知,但在法律上不够明确,条款也不太详细,各地司法人员在处理时缺乏法律依据,难以量刑,这次“医闹入刑”是一次重要的弥补。修改后的刑法明确“医闹入刑”,不仅对维护人民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维护医护人员的安全非常必要和及时,更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项具体体现和进步,突出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矛盾,,对多年难以彻底解决的医闹,只有通过法律来规制、惩罚和消除。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单靠用刑法惩治“医闹”,仍不能营造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一下子就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需要多方努力,如畅通医疗纠纷中医患申诉、鉴定、赔偿和解决的正常渠道;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且,这些同样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即使确定了“医闹入刑”,也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详细解释,使司法机关对“医闹”的打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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