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调理医患关系 司法与民意对接
本报记者 林子杉 文/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针对有关加大伤医事件法律惩处力度的建议,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在粤四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曾 琳 摄
从辱骂、殴打、拘禁甚至重伤医生,到轰动全国的温岭杀医恶性暴力事件,医患矛盾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近年频发的医院内暴力事件及“医闹”现象,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伤医、闹院行为的惩处力度,助力营造健康的医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除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已着手起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代表建议一: 中立机制两边服
在2002年公布并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解决医疗纠纷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即医患双方协商和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实践中,双方经协商自行和解的占大多数,表面上既符合了双方对各自权利的自由处置权,又节省了不必要的开销。这虽是一件好事,“但在实践中,双方协商和解已经出现了异化,暴露出一系列的弊端。”全国人大代表温秀玲表示。
温秀玲代表在建议中指出,医患双方和解多数情况下并不利于厘清责任,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给予患者补偿或赔偿是毫无依据的,使需要国家法律给予评判的纠纷异化成了卖场的讨价还价。“由于缺乏责任评判,加之患方对医方的不信任,出现纠纷采取哭闹的方式盲目地索要赔偿或补偿数额,为了不影响医疗秩序,医院往往会做出妥协,出现闹得越凶获得补偿数额越大的现象,甚至催生了一个新职业——医闹。公立医院属于国有资产,这种无依据的补偿或赔偿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有个别医院的个别人为了一己之私而慷国家之慨。医闹扭曲了人们的价值取向,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对于如何遏制“医闹”,她认为应杜绝医疗纠纷中的医患双方直接调解,代之以中立的第三方医疗过错鉴定评判机构依法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葛明华和胡梅英建议取消医院对医疗赔偿的自主权。目前大多数地区施行的制度是1万元以内且双方均接受的小额补偿可以在院内解决,而实践中并非严格遵循这一制度。两名代表建议禁止医院自行决定超额赔款,对超1万元的赔偿要求,必须以制度或法律保障经第三方调解或法院调解、裁决,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对方继续在院内谈判。“将医疗纠纷移出医院,方能恢复医院宁静,让医务人员专心、安心看病。”葛明华代表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认为,代表建议成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种形式,并且很多地方已经成立了类似机构,对化解医患纠纷发挥了极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还曾经发文,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
■代表建议二:
赔偿有据好执行
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医疗事件的处理一般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对应的主要裁判依据为《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弊端是其基本围绕医疗事故阐述,对于非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损害没有适合的法律鉴定标准,而事实上,接近50%的医疗纠纷并非或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让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二元化问题在法律上得到解决。
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的问题虽然解决了,但有代表提出质疑,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赔偿标准是依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一般民事损害标准执行的,但医疗损害基本是发生在医师救治患者的过程中,且一般主观善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故意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属于刑法介入范畴),如医师因救治过程注意不当或失误就需要如一般民事损害进行赔偿,必定促使医方过度检查,以避免或减少不当以求自保。
对于这个问题,李明义进行了解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各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这不仅适用于其他侵权案件,也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并非发生了损害,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上说的过错责任。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兼顾了医学的实验性、探索性和不可预知性,也有利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勤勉尽责。”
另外,对于全国人大代表王鸣在建议中提出的“手术现场、重症监护室等现场证据也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并且患者有权对此进行质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给予了相应答复。李明义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个案中需要,有关手术过程、诊疗过程的录像资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用以判断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过错等。但是,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仍然需要进行鉴定。
■代表建议三:
鉴定制度须统一
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研究得很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议》是她在去年两会上提交的。在这份建议中,她不仅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中现存的问题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她指出,一直以来,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民间化、市场化,存在鉴定机构之间互相恶意竞争和抢市场的乱象。“再者,司法鉴定人员几乎都是法医学专家而非临床医学专家,对医院过错的认定不专业,加上允许医方或患方可以单方自行寻找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从而难以排除可能的舞弊行为等因素,致使司法鉴定结论失真或不科学,直接影响判决结论的公正性。”此外,胡梅英代表还指出了鉴定机构设置门槛低、无级别划分和缺乏认证考核制度等问题。
“建议将医学会与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合二为一,严格准入门槛,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禁止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将合并后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同时明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标准。规定可以跨省市鉴定,但同级别只能鉴定一次。”
胡梅英代表在建议中呼吁,对有资格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也要进行年检,对投诉多、鉴定结论失真,尤其是出具虚假结论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鉴定资格。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协商,就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人的资质和医疗鉴定机构的资质,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技术标准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着手起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图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充分重视医疗科学具有实验性的特征,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该司法解释欲解决的问题包括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损害的范围、医疗损害鉴定的规范化、统一化、患者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的保护、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等。
现状透视:暴力伤医处罚轻
救死扶伤变高危行业
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的暴力伤医事件达27次。医务人员人身受到攻击、造成明显伤害的事件也在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被殴打受伤的医务人员已超过1万人,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家属殴打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
“我们在对暴力伤医恶性事件的调研中发现,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的比例非常低,绝大多数伤人者顶多被处以行政处罚。”全国人大代表麦庆泉对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环境表示担忧。他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或许是造成施暴者气焰嚣张、伤医事件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表示,如果被暴力所伤的医务人员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行暴者最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2014年2月,深圳儿童医院的一名医生因不建议给患者输液,遭患者家属数次掌掴,致嘴唇和牙龈破裂伤。事后,暴力伤医者仅被行政拘留3天。仅几天后,深圳北大医院又发生一起一名醉酒人员因插队不成,殴打急诊科护士致其面部出血的恶性事件。
“见诸媒体的暴力伤医事件,仅仅是其中很小一部分,相比于医务人员被打伤甚至被杀害的极端案件,这些暴力伤医但又难以达到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的恶性事件,更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绝大多数。” 麦庆泉代表说。
暴力伤医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侵害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更给他们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山东省社科院调查问卷得出的结果显示,近七成的医务人员曾经受到过患者不礼貌或暴力行为。在“是否会建议子女将来从事医疗行业”选项中,近七成医务人员明确表示“不会”。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处理暴力伤医问题,2013年12月就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1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医犯罪案件。
去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公检法机关要严肃追究、坚决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并明确规定了对在医疗机构杀医、伤医、寻衅滋事等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仅仅两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有关人员表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修复被破坏的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治理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执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指导文件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点睛之语】
医患关系持续恶化,必定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最终受损的无疑是医学进步和患者健康。
——全国人大代表 葛明华、胡梅英
一些地方通过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使70%以上的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这是加强医患双方沟通、促使纠纷解决的一个有效的新途径。
——全国政协委员 高春芳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 【国晖大讲堂】第四十六场·石元中《医疗纠
10月27日(周四)15:00,国晖大讲堂第四十六讲医疗纠纷... - 手写的温暖:泰康仙林鼓楼医院获康复患者真
在电子通讯极为便利的现代,写信几乎已经绝迹,但是一封手写的信... - 女子做整形,术后扬言双眼皮太宽了,医院:
爱美之下人皆有之,所以现在整形之风在年轻人中越来越盛行。虽然... - 贵阳19岁女孩隆鼻死亡背后: 医美消费低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专家、北京八大处整形外科医院的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