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六成半案件医院被判赔偿,医患理解与信任亟待加强
法制网记者章宁旦
近年来,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伤医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医疗纠纷诉讼情况白皮书(2010年-2014年)》,对前5年的医疗纠纷案件暴露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白皮书分析称,当前,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没有根本缓解,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体制机制因素。根据白皮书显示,广州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成被告的比例较高,而超过六成二审案件医方被判赔偿。此外,病历书写不严谨、修改不规范、病历资料不完整等问题容易导致医患双方激烈争议,增加纠纷处理的难度。
大型三甲医院成被告比例偏高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2010年至2014年,广州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医疗纠纷案件共计1131件,而2005年至2009年的案件共计727件。白皮书认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诊疗服务总量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是患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越是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医疗纠纷数量越大。白皮书分析指出,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大型三甲医院、村镇卫生所等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但是,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成为被告的比例较高,主要是到大型综合性三甲医院看病的人多,病情也更为疑难复杂和紧急,风险更大,更易发生争议。
在广州,大型医疗机构较多的越秀、白云、天河、海珠四个主要城区占全市医疗纠纷案件的76.95%。另外,妇产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与心血管内科等专科医疗纠纷所占比例较高。
广州市中院副院长向金华介绍,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对抗性更强,案件审理难度偏大,呈现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低和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的特点。
近五年来,广州全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一审平均调撤率为35.72%,远低于普通民事案件51.58%的调撤率。广州中院在二审阶段,更加注重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平均调撤率为22.01%,略高于普通民事案件18.29%的调撤率。向金华说,“医疗纠纷案件二审平均发改率达到21.02%,远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9.57%的发改率。”
据白皮书统计,广州中院近五年来二审判决结案270件中,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173件,占64.07%。二审判决医疗机构无须承担责任的案件97件,占35.93%。
医患关系缺乏信任成纠纷主因
在广州中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中,备受关注的“广医二院伤医”案件排在了首位。
2013 年10 月21 日9 时34 分,在广医二院住院部6 楼的重症病房ICU 救治的罗某某祖母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罗某某及其家属(均另案处理)在9 时35 分从主治医生处得到消息后,以主治医生告知太晚致其未能见死者最后一面为由,涌入医生休息室,将出面解释的重症医学科主任熊某某围逼到墙角进行谩骂,后罗某某带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熊某某,致熊某某肾外伤、脾出血、左眼球钝挫伤、左侧鼻骨凹陷骨折(轻伤)。冲突过程中,另一医生谢某某被殴打致脑震荡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均属轻微伤)。事后,患者家属仍聚集在重症病房ICU 处吵闹扰乱ICU 正常工作秩序。
法院审理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另应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某、谢某某的经济损失7万余元和7000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医患理解于信任亟须加强
“当前,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以药补医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没有根本缓解,这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体制机制因素。”白皮书认为,医方与患方沟通不充分、对诊疗行为告知不足,患者对医学技术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缺乏深入的了解,是医患之间难以建立信任,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因素。
现实中,由于医疗资源紧张、医护人员工作繁忙等原因,一些医护人员不重视与患者的沟通,没有时间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让患者感觉不受重视和尊重,认为医护人员没有替患者着想,对医护人员产生不信任感。医护人员对患者个体病情以及诊疗方案的风险告知不够细致、全面,导致患者对治疗行为产生疑虑。
而一些患者没有正确认识医疗行为的风险,甚至有将医疗服务商品化的倾向,认为自己付出医疗费用,就应获得相应的诊疗效果,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往往缺乏相应的心理准备,将失败归因于医方,产生纠纷,对处理结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少数患者受职业“医闹”的唆使和挑拨,采取极端方式主张权利并漫天要价。
问题病例成医患冲突“导火索”
除医患双方缺乏理解、信任之外,“问题病历”也是引发医患矛盾的一大原因。白皮书指出,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医方病历不规范导致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非常普遍。双方关于病历的争议非常激烈,使纠纷的调处难度进一步加大。引发争议的病历问题包括:病历书写不严谨;病历修改不规范;漏记或记录过于简单;病历资料不完整;病历复制封存问题。
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的黎某曾在2009年多次进入医院治疗。同年12月24日,黎某因为皮肤瘙痒上该医院就诊,医生给他输液。当晚黎某回家不久就出现突然心悸、气促、大汗淋漓症状,再次回医院就诊,却于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黎某原本有糖尿病,但医院却对他注射了含糖10%的葡萄糖,此举与黎某死亡有重大关系。医院却认为黎某死于心脏猝死,与葡萄糖没有关系。司法鉴定认为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黎某死亡可能和心脏疾病有关。但是,医生诊断过程中存在缺陷,比如病史询问不详细,病例书写欠规范等问题。
法院查明,患者门诊病历处方存在多处涂改痕迹,医生接诊时没有仔细询问患者病史,也没有进行体格体征检查,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章程。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病历是医疗纠纷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区分情况认定病历的真实性。”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邓娟闰坦言,“当下的医疗纠纷案中,医方病历不规范导致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病历潦草得法官也看不清。”
白皮书披露,如未书写门诊病历、麻醉未记录麻醉药剂量、手术记录对重要情况欠缺描述、手术和抢救记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等。这都会影响对重要事实的认定,导致对医方不利的局面。再如,一些医务人员对病历书写不够重视,书写时出现基本信息错误,如写错日期,床号、页码、年龄等,或前后矛盾又或不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
鉴定难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审判
#p#分页标题#e#白皮书指出,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时,由于鉴定机构数量少、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时间长、鉴定机构随意不受理鉴定、患方不配合鉴定等困难非常突出,严重影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
据悉,目前广州市医学会没有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入选全省法院医疗损害鉴定名录的机构只有20家,省内多数医学会没有参与医疗损害鉴定,导致法院选择鉴定机构的余地不大。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是否召开医患双方参与的听证会,是否咨询相应专科的临床专家以及咨询何种水平的临床专家,均没有强制性要求,基本上由鉴定机构自行决定。有些鉴定机构甚至由法医鉴定人在完全没有咨询临床专家的情况下直接做出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意见的质量没有保障。
有的鉴定机构被摇珠选定为案件的鉴定单位后,看到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矛盾尖锐,就找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者终止鉴定,导致案件审理无法顺利进行。
向金华介绍,受医学鉴定周期长的影响,医疗纠纷一审案件的审理周期,远远超出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以案件比较集中的越秀、白云、天河和海珠法院为例,近3年的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期限平均在200天以上。广州中院近五年医疗纠纷案件二审期限平均达到100多天,也超过其他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为此,广州中院建议建立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资质许可和管理的、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资质要求,并制定鉴定的程序规范。为了激励临床专家参与鉴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将参与鉴定听证的情况作为职称考核内容。
专业化审判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广州实行医疗纠纷专业化审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向金华介绍说,“广州全市基层法院医疗纠纷专业化审判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感觉案件审理难度大,信访压力大,难出成绩,有畏难情绪,不愿意长期从事此类案件的审理。”
白皮书中指出,目前,广州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复合型法官非常稀缺。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依赖度很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难以形成内心确信,需要医学专业人士辅助。
现阶段,医疗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情形很少,鉴定人出庭作证还没有完全落实,专家辅助人参与鉴定意见质证也处于起步阶段,医学专业人士参与医疗纠纷案件审判需要大力加强,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避免以鉴代审,确保医疗过错认定具有医学的科学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为了破解难题,广州中院建议,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全市集中管辖,将所有市区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医疗纠纷案件指定由1至2家基层法院审理,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审判庭,并负责与相关单位横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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